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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无果,留下一部手机就走了?

发布时间:
2025-06-15 09:35:55

6月7日上午,交警高速二大队接到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称一群众驾驶一辆小车途经甬莞高速鹤陇山隧道时,与另一黑色小车发生碰撞,现场无人受伤。接报后,交警高速二大队立即赶往现场处置。


据报警人贺某反映,其驾车途经事发路段时,被后面一辆黑色小车追尾(该车前面无车牌,后面有悬挂号牌),双方现场协商无果,后对方驾驶员留下一部手机给贺某,称要私了,并驾车离开现场。了解情况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迅速查明黑色小车疑似套牌车辆。迫于警方压力,6月9日,黑色小车驾驶员龚某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交警高速二大队依法对龚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套牌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侵害了被套牌车主的合法权益。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这8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潮州交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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