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多月前,家住市区小新乡的贾女士在附近租了一间商铺,原本想着大干一番开创生意路,没想到,几天前出租者打来的一个电话,却让贾女士的心情犹如坐过山车,一下子跌到了最低谷。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
贾女士:他不想租了,他就想自己用。
两间铺面,承租合同早就签好,租金也交了。可出租人如此出尔反尔,不是拿合同当儿戏吗?想起当初谈租赁事宜时对方信誓旦旦,贾女士满脑子想不明白。
贾女士:他说(房子)还没到期,我说没关系,你如果愿意租给我的话,我可以等,他说好。
为了保险起见,贾女士不但付了定金,还把租金给全交了。
贾女士:我就先拿了五千块钱定金(过去),又后来,我就给了他全部的钱,2500元一个月,一年三万元,另外加两百块钱的押金,(总共)就是三万零二百元。
钱过手后,对方也拍胸脯向她保证。
贾女士:他跟我说,你拿了这个收据,我收了你的钱,你放一百二十个心。
交钱时,双方还签订了简单的租赁合同。这是贾女士保存下来的收条复印件,租赁期限是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20日,租金已付清。白纸黑字写得一清二楚,可对方却突然变了卦。
贾女士:他说不好意思,这个房子他要自己用。
对于贾女士一家来说,这个消息可谓是当头一棒。为此,贾女士没少上门跟出租人协商,可对方看来是铁了心。
贾女士:我可以让一间,让一间给你儿子开店,而另一间就先让我将就,因为我现在没地方去,他不同意。
记者又找到出租人,该出租人告诉我们,当时确实是收了贾女士的三万余元,也签了简单的租赁合同,但事后钱额已全数退还贾女士。
出租人的儿子:我全部一分钱没少地还给她,包括她的送的礼品,全算还给她。
对于擅自变动、更改合同的做法,出租人这样解释。
出租人:我身体不好都没办法,是意外,变故,没办法。
那么,出租人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记者咨询了律师。
律师 陈健涛:从本个案来看,租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该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而出租方如果拒绝履行合同内容,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 陈健涛:诸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律师说,贾女士还可以通过请求村委会协助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
正如律师所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否则,就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违约责任。生活中,看似简单的一纸约定,一个签名,里面的含义并不简单,约定中包含的责任,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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