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认为,由于陈伟明和郑志浩之间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双方之间就是雇佣关系,并不能构成工伤赔偿,而是属于雇主和受雇方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律师 杨楚中:工头和几个雇工存在一种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受害者也即是被雇佣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在责任分担方面,律师认为,作为工头也就是陈伟明并没有执业资格,是事故的最主要承担者,而作为房屋所有者,根据相关法律,也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 杨楚中:有责任的是包工头,因为他没资质(执业资格),也有一定责任。起诉过程,可以把房屋管理者或所有者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是你管理的,自己(房)有什么要去检查。
另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事件中的受害人郑志浩本人,也要承担私自处理爆炸品的责任。
律师 杨楚中:受害者本人,因为他擅自处理危险物品,即爆炸品,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具体赔偿,律师建议,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妥善的解决。但该案已经涉及刑事,应考虑具体情况后,再进行相应的民事起诉。
律师 杨楚中:这个案件现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被害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这是一方面,如果是在案没侦破之前,要提出民事赔偿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历不明的爆炸物至今仍是一个谜。但是,悲剧已经发生,不管是谁的疏忽,事情无可挽回。如今,几个当事人应该做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勇敢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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