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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字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 《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区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 泄漏国家秘密的;

  • 诽谤、侮辱他人的;

  •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字内容。

  • 《条例》规定: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播放节目。

  • 《条例》指出: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条例》指出: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 《条例》指出: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申领许可证。

潮州市广播电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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