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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05年3月22日潮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经潮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潮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驻我市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驻我市的省十届人大代表;
    三、市委常委、副市长;
    四、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五、市直正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七、升格扩大区域后退下来的正厅级老同志;
    八、出席政协潮州市九届三次会议的委员;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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