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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用户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有线电视用户管理,保护有线电视设施,依法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线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对任何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追究个人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个人须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凭证明)到网络中心收费处申请有线电视入户。

    三、用户必须保证向网络中心提供的个人资料、有关证件(证明)、代办人资料等真实可靠并可联系,如经核查,用户提供资料存在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网络中心将停止其有线电视信号传输。因资料不真实或不可联系而无法接收有线电视的责任用户自负。

    四、任何用户(单位或个人)都必须缴纳初装费和收视维护费。超过一个月未缴收视维护费者,网络中心有权中断信号。用户未办报停手续,超过一年未交收视维护费者,将视同用户自行放弃使用并作销户处理。用户因故暂停使用有线电视信号,但未办理报停手续造成收视维护费多收现象,责任由用户自负。

    五、用户缴费、迁移、报停、恢复须持有线电视用户证到网络中心收费处办理。

    六、任何用户不得擅自转让有线电视终端使用权,如需要者应到网络中心收费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七、凡市有线电视用户须持有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统一印制的用户证,此证是用户的合法凭证,只限本用户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换证或转借他人,否则由此而涉及用户间的收费纠纷或其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或动用市有线电视网络中心安装的有线电视设施,更不得私自接头、搭线、调整更换器材,不得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接收天线)。对上述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有线电视设施搬迁时,须事先征得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的同意,并向网络中心有关部门办理迁移手续,迁移费由迁移单位或个人承担。

    十、有线电视的终端使用权只限于初装登记地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越址提供有线电视信号,如经发现视同偷接。

    十一、用户出现有线电视终端无信号时,请及时报障,报障电话:2180002 其中上午8:00---晚上21:00为人工服务,晚上21:00---第二天上午8:00为自动报障服务。

    十二、用户有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行风建设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请拨打投诉电话:21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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