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市公安局行风热线上线第二期节目共接受听众咨询、投诉问题8个,其中当场予以解答7个,未能当场答复1个。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局第二期上线节目当场答复的问题
我局第二期节目共接受听众咨询、投诉问题8个,其中当场予以解答7个,分别是:
(一)姓丁的听众:问其在海南省考取的大货车驾驶执照想移回潮州,怎么办理?
答:姓丁的听众首先必须确认自己在海南考取的大货车驾驶证必须每年有参加年审并且有效期不会超期,在此前提下,丁姓听众如果户籍不是潮州市的,还应该在暂住地办理暂住证。然后持海南省核发的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填写驾驶证业务申请表,在市车管所驾驶证业务窗口申请办理转入换证。
(二)姓陈的听众:其先考取了二轮摩托车车证,后有增驾了小汽车驾驶证,问是否要每年年审一次?
答:姓陈的听众首先需确认增驾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是C或C1,如果准驾车型是C、E,则每年应参加年审,如果准驾车型是C1、E,则在60周岁以前每6年年审一次。
(三)姓林的听众:问其二辆摩托车为什么一辆是二年年审一次,而其另外一辆是每年年审一次。另外小汽车的新车入户手续要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务院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所以姓林的听众其两辆摩托车一辆每2年检验1次,一辆每年检验1次的原因是一辆注册登记时间已超过4年,一辆注册登记时间不足4年。
机动车所有人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
(3)机动车来历凭证(发票)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7)不属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拓印膜
(9)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刑侦验车结论)
(四)姓陈的听众:其今年6月摇号,摇中准许摩托车入户的单据,因过期没有去办理手续入户,便委托他人提该入户单据办理入户,其后委托人告知其单据丢失,问是否会被他人冒认其单据入户?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到车管所办理。姓陈的听众丢失的摩托车注册登记受理单是不会被他人冒用其单据入户的,因为车管部门注册登记时应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明和受理单上记载的身份不同是不能办理入户的,姓陈的听众如仍不放心,可持身份证明到车管部门直接查询
(五)姓张的听众:问其无牌照的48C摩托车被交警查扣,要怎样办理领回手续?
答:所谓电动车,实际就是机动车。系生产商采用一种偷换概念的方法而另起其名。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中,车辆的分类只有机动车、非机动车二大类。其中的非机动车包含电动自行车,但它有特别的标准和规定,第一,设计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第二,车身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第三具有脚踏功能。应该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在确认电动车为机动车后,车辆及驾驶人必须有下列证件:
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驾驶证(E资格);3、悬挂号牌;4、缴交税费;5、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姓张的听众应持车辆来源合法证明、本人驾驶证(无驾驶证凭身份证)及交警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到查扣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将视情况依法处理。
(六)姓肖的听众:其亲戚用其身份证办理机动车入户,后又转卖给他人,转卖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有去公证处公证,问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等的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所以姓陈的听众将机动车卖给他人时,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只有去公证处公证,交警部门是视为无效的,请姓陈的听众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和其亲戚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七)姓陈的听众:其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严重,当时双方作私了处理,但后来对方认为赔偿过低,又报警,问要怎样处理。
答:如果是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财产损失事故,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是伤人事故,则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二、我局第二期上线节目未当场答复的听众问题落实情况
我局第二期节目未当场予以解答听众问题1个,姓饶的听众:反映交警对2004年12月6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处理不公。
节目结束后隔天,姓饶的听众到我局信访科反映情况,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由信访科和交警部门联合调查此事。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信访人饶淑娟(姓饶的听众)的家属(蔡惠烈)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2004年12月6日17时55分左右,市区交警大队总值班室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来电,报称:在护堤路云祥公司门前路段(即潮汕线7KM+100M处),发生一宗二辆摩托车碰撞,有人受伤,并已呼叫120急救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大队交管股值班民警迅速出警,于18时05分赶到现场。到现场时,现场留有二辆二轮摩托车,都侧倒在路中间,二辆摩托车均有不同程度的车损,二辆摩托车的驾驶人已被120急救送往医院救护。民警一面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并向附近的群众、目击者了解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一面联系120急救中心询问二车驾驶人伤势情况及分别送往救护的医院。至晚上19时现场勘查结束。随后,民警又赶往二车驾驶人分别送往救护的医院,并在中心医院急诊室找到驾驶人蔡惠烈(即信访人饶淑娟的家属)的驾驶证及所驾驶的号牌为粤U·72171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因蔡惠烈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的车主不是蔡惠烈本人,民警按蔡惠烈驾驶证上登记的住址(广东省潮州市赤凤镇黄山坑管理区)及时通知其家属。
经多方调查,蔡惠烈驾驶粤U·72171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潮汕线自南往北行至7KM+100M处时,适逢林焕民驾驶粤U·6A499号牌二轮摩托车对向行至该处,因蔡惠烈驾车偏左行驶,且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加之林焕民驾车时,发现情况措施不当,致二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惠烈、林焕民二人受伤。蔡惠烈于2004年12月1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案件处理期间,大队交管股按规定分别于12月7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中心医院送达蔡惠烈抢救费用垫付费用通知书;于12月20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潮州医院送达林焕民抢救费用垫付费用通知书。
(二)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市区大队交管股经综合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于2004年12月26日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蔡惠烈驾车偏左行驶,且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本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林焕民驾车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蔡惠烈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林焕民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书于2004年12月27日,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家属)宣布。事故双方当事人(家属)在法定期限内,向大队交管股提出调解的书面申请,大队交管股于2005年1月10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统一意见,调解当天终结,事故调解终结书于当天送达事故双方当事人(家属)。随后,事故中粤U·72171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蔡惠烈的家属饶淑娟,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潮安县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9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信访人饶淑娟信访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该案件交警市区大队调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准确,事故责任认定正确。
潮州市公安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