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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社保费中断,如补缴需付滞纳金吗?

胡女士原在国有企业上班,并于1991年在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后由于下岗,自1997年—2002年中断缴纳社保费,20031月,胡女士新就业单位为其重新投保,但在社保费查询时出现同名同身份证号2条数据编号,同时被告知出现中断缴费情况,如补缴需付滞纳金。胡女士咨询:社保费中断,如补缴是否应收取滞纳金?(咨询时间:20060429)

因胡女士原社保手册仍在原单位,没有转移到新就业单位,20031月重新投保是使用新就业单位的社保编号继续参保,因此出现2条同名同身份证号数据的情况。但前后参保年限可合并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社保费出现中断补缴需付滞纳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国营下岗职工有倾斜。如果胡女士经济允许可补缴,经济不允许可到退休时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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