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原是潮州市民族乐器厂职工,1965年进厂,1988年因厂里生产不正常,故自找门路。去年得知可补办参保,到厂询问时,厂里称其因长期旷工多年前已被除名。因除名手续未经二轻联社及劳动部门批准,咨询这样的除名是否合法?(咨询时间:20060422)
现场答复:企业拥有用人的自主权,除名并不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如果认为企业的除名不合理,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除名处理的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依法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