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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咨询其本人和丈夫的社保问题

黄女士1970年下乡到海南,1981年回城安排在意溪二轻服装厂,后商调到辜厝巷某民办厂,两三年后厂倒闭,本人至今未参保,询问能否参保?此外,其丈夫是潮州市木材公司锯台工人,原应属可提前5年退休,但申请提前退休时,有关部门审查其档案发现职工档案中没写明在锯台工作,不予批准提前退休,这是否合理??(咨询时间:20060422)

经调查,黄女士196912月下乡海南国营昆仑农场,19801月离场,19836月经劳动部门吸收安排在潮安县第二绣衣服装总厂(县级集体企业),1987年调动到市电声器件总厂(街道企业)工作。由于黄女士1987年已调动到太平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企业,一直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符合潮府办〔200541号文件所规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至于退休和待遇问题,应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发放待遇。

经查阅职工档案,黄女士丈夫滕某的职工档案记载其在19943月至199912月从事带锯工种的工作。有记载从事带锯工种时间为59个月,根据林业部林间通字〔199280号文对带锯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从事带锯工种时间须满8年才能办理提前退休。对于反映其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与档案记载不符的情况,应由其所在单位据实提供该职工原在带锯工种满八年时间的有关材料,报我局劳动工资科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处理。(办理时间:200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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