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原是潮州市绣衣厂职工,自1994年10月后没上班,但不知道单位是否已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询问是否符合补缴社保费条件?(咨询时间:20060422)
经调查,市绣衣厂提供了1994年6月21日厂职代会团长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对职工郑女士旷工除名的处分决定和给郑女士本人的除名通知书存根。 据此情况,郑女士与市绣衣厂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潮府办〔2005〕41号文件所规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办理时间:200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