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6月11日以潮府[1998]22号文发布,它是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人关规定,结全我市实际,旨在加强我市广播电视管理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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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列设和管理。其它单位及个人不得开办、经营。任何单位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商、经营有线电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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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辖区不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原已设立的要予以收编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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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凡在我市辖区内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必须向不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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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县级广播电视台主要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自办适量当地新闻和专题节目。镇级的有线电视网只能转播上级电视台的节目,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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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向有线电视终端用户收取费用,须经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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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5号令指出:禁止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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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12号令指出: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站)。
潮州市广播电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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