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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
审批项目: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审批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第十一号令)第五条。
审批单位:潮州市广播电视局。
审批内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审批对象: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
审批条件: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收视对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报批材料: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⑵、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审批程序: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和营业执照、填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经济信息)许可证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广电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批。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审批依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1〕7号令)第5条。
审批单位:潮州市广播电视局。
审批内容:城市社区建立有线电视系统
审批对象:当地行政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未到达,且确有需要建立有线电视系统的城市社区
审批条件:当地行政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未到达的城市社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足够的经过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
报批材料:1、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报告;2、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证明;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审批程序: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须经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持其开具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事项
审核项目: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审核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第8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第5条;《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4〕24号)第1条。
审核单位:潮州市广播电视局。
审核内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或经济信息。
审核对象: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以及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相关业务的国营集体的金融、贸易等单位。
审核条件: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报审材料: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3、申请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或县级广播电视部门意见;4、《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审核程序: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或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出具书面报告、营业执照(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广电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广播电视局和市国家安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审核项目:有线电视台、站设计(安装)许可证
审核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1年第5号)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审核单位:潮州市广播电视局。
审核内容:有线电视台、站设计(安装)许可证。
审核对象:从事有线电视台、站工程设计、安装的有关单位。
审核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能力和安装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流动资金。
报审材料:1、要求从事有线电视台、站工程设计、安装申请书;2、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证明;3、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能力的工程师、经济师、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花名册;4、流动资金证明;5、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审核程序:
(一) 凡申请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 安装施工业务的单 位,必须将其具备条件的书面材料、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报当地的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级广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 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二) 凡申请承担有线电视站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应将其具备条件的书面材料、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查,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设计(安装)许可证》。
经批准并已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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